中荷社保协定实施

        为了有效解决中国、荷兰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通过多轮谈判,中荷两国政府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与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同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商定,《协定》和《谅解备忘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中方人员派遣至荷兰工作时如何按照《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执行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说明。现总结如下:

        一、互免险种范围

       根据《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在中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荷兰则为养老保险(The General Old Age Pensions Act, Algemene Ouderdomswet,缩写AOW)、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Benefits Act, Werkloosheidswet, 缩写WW)和遗属保险(Survivor Benefits Act, Algemene nabestaandenwet, 缩写 AnW)。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根据《协定》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中方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包括(1)派遣工作人员;(2)海员;(3)航空器雇员;(4)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上述第(1)和第(4)类随行的配偶和子女作为随行家属同样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除非其配偶和子女在荷兰领土上受雇或自雇。 

       此外,根据《协定》第十条的规定,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条(一般规定)至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适用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荷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荷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荷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似。

       四、派遣工作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就派遣工作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协定》第六条第一款)。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1年(《谅解备忘录》第五条第四款(一)项)。

       五、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 

  就主管机关而言,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荷方为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 

       就经办机构而言,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荷方为社会保险银行或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而言,荷方将是社会保险银行(The Social Insurance Bank, Sociale Verzekeringsbank, 缩写SVB)进行中方文件的接收和处理。

       六、中方在荷兰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的说明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中方在荷兰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 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在荷兰工作的人员,需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底之前)向人社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缴申请。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后开始在荷兰工作的人员,请于在荷兰开始工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社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缴申请。 
  2. 申请人填写《根据中荷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人社部官网可下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相关《申请表》备案。 
  4. 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人社部社保中心。 
  5. 人社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参保证明》;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 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人社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由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人社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7. 对于派遣工作人员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应在前一次免除到期之日三个月前向人社部社保中心提出延长免除期限申请。由中荷两国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免除申请。如同意,人社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8. 申请人向荷兰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下面通过几个示例对于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予以举例。

       示例一:中国企业员工被派来荷兰工作5年,外派开始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该外派员工未婚,无子女。

       首先,中国企业需要在2018年5月1日前申请参保证明。该参保证明签发后,荷兰社保银行会收到一份。该员工需要在中国继续参保和支付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与此同时,该员工在到达荷兰工作后,将不需要参保和支付荷兰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遗属保险。但是该员工在荷兰仍需要参保和支付子女保险(Child Benefits Act, Algemene Kinderbijslagwet, 缩写AKW),疾病保险(The Sickness Benefits Act,Ziektewet, 缩写ZW), 残疾保险(Disability Benefits Act, Wet Inkomen en Arbeid, or WIA),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Benefits,Wet langdurige zorg, 缩写Wlz)。

      示例二:中国企业员工被派来荷兰工作5年,外派开始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该外派员工已婚,有小于18岁未成年子女。

      对于员工本身而言,上述示例一中的流程和参保范围一致。然而,对于其配偶而言,其配偶有可能在荷兰可享受子女保险(Child Benefits Act, Algemene Kinderbijslagwet, 缩写AKW)。

       示例三:中国企业员工在2017年9月1日以前已被派来荷兰工作。

       该员工可以申请参保证明,该申请必须不迟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该参保证明将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届时,该员工需要在中国继续参保和支付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与此同时,该员工在荷兰将停保和停缴养老保险(The General Old Age Pensions Act, Algemene Ouderdomswet,缩写AOW)、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Benefits Act, Werkloosheidswet, 缩写WW)和遗属保险(Survivor Benefits Act, Algemene nabestaandenwet, 缩写 AnW)。该员工需要继续在荷兰参保和支付子女保险(Child Benefits Act, Algemene Kinderbijslagwet, 缩写AKW),疾病保险(The Sickness Benefits Act,Ziektewet, 缩写ZW), 残疾保险(Disability Benefits Act, Wet Inkomen en Arbeid, or WIA),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Benefits,Wet langdurige zorg, 缩写W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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